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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例行吹风会
2024年10月09日 来源于:本站原创

 

图文直播——

 

2024-10-09    10:00    主持人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

今天,我们邀请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永先生,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县级干部刘守勇先生,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科科长孙新贺先生,对《关于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请周永先生介绍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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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10:01    周永

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首先,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近期,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重要作用和意义。

出台背景

去年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安委会先后出台一系列关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市应急局起草了《关于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充分借鉴了外地经验做法,征集吸纳了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专题进行了研究,内容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是下一步全市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和根本遵循。

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压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严格管控危险作业、扎实开展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六大部分,共计22项具体内容。在重点强调国家、省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硬性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提出了一系列创新突破的新举措、新要求,可以归纳为以下“七个强化”:

一是强化高水平技术支撑。要求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每年委托高水平第三方机构实施驻矿监管,对日常监管煤矿每月开展一次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问题隐患第一时间通报给全市所有煤矿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举一反三对照整改,后续检查再次发现同类问题隐患的,依法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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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10:04    周永

二是强化“三违”行为打击惩处。单轨吊司机、人行车司机、提升机司机、爆破工等重点岗位工习惯性违章,一律依法处罚;同类问题隐患反复出现、屡查屡犯,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同时,从严倒追煤矿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下同)责任。

三是强化驻矿监管员责任落实。驻矿监管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签订驻矿监管责任书,参加矿长办公会、安全生产调度会等重要会议,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15次,及时掌握报告危险作业、极端天气停产撤人等情况;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连续半年考核前三名且所驻煤矿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优先提拔重用或加薪;驻矿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或连续3个月考核后三名的,予以调整撤换。

四是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加大重大事故隐患惩处力度,对探放水造假或措施不落实、禁采区从事采掘作业、冲击地压未采取有效措施、极端天气不撤人的,一律按重大事故隐患依法处罚;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依法提请关闭。

五是强化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少数”追责问责。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实行“七个必查”:必查是否具备与煤矿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必查在机构、人员、培训、装备上是否到位;必查是否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违反安全规定下达经营指标;必查是否按规定带班下井;必查是否每月组织开展1次矿井风险辨识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必查是否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必查其他法定职责是否落实到位。细化了总工程师、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安全总监、区队长、班组长等关键管理岗位的责任。监管执法检查煤矿发现的违法行为,根据岗位职责对上述有关人员“一案双罚”联责处罚,其中主要负责人严重履职不到位或一年内联责处罚5次(含)以上的矿长,建议煤矿上级公司调整岗位。

六是强化危险作业安全管控。明确了启封密闭、瓦斯排放、井下动火等18类危险作业的书面报告、风险研判、过程管控和限制人数等硬性规定,从严提出了作业“四必到两必须”的要求,即:副总工程师以上矿领导必到、驻矿监管员必到、区队带班领导必到、盯面安监员必到;必须作业全过程视频监控(视频画面存储时间不少于1个月)、必须保障安全通道或躲避硐室畅通无阻。同时强调,节假日等重点、敏感时段严禁安排危险作业。

七是强化治本攻坚任务落实。从设备设施提升、系统优化提升、全员素质提升、管理目标提升四个层面分别确定了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其中,在系统优化提升方面,提出了“原则上每个矿井采煤工作面不超过2个、掘进工作面不超过5个,有条件的矿井逐步实现‘一矿一面一头’”,推进各煤矿企业大幅度减少采掘作业地点;全员素质提升方面,提出了“年龄偏大、身体状况不能适应井下采掘、运搬等重体力劳动的职工,要及时调整工作岗位;实际年龄超过55周岁的职工,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健康查体,发现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等疾病的,不得继续安排从事井下作业”“分期分批组织‘五职’矿长、安监员、班组长、一线员工等群体每年至少参加1次VR安全培训”,推动煤矿优化人力资源,提升安全培训效果。

三、作用意义

《实施意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从多个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着力压实各方责任,提升监管质效。《实施意见》的出台,对推动煤矿安全责任落实、提升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增强监管执法的穿透力和威慑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下一步,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加大《实施意见》的宣贯和督促落实,严格监管执法,确保《实施意见》各项规定要求落实落地、见到成效,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企稳向好,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谢谢大家!

 

2024-10-09    10:09    主持人

接下来,请各位记者朋友就关心的问题进行提问,提问时请先通报自己所在的媒体单位。

 

2024-10-09    10:09    大众日报记者

监管队伍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中坚力量,请介绍一下《实施意见》中在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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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10:09    刘守勇

谢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煤矿安全监管队伍是推动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落地的中坚力量,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是提升煤矿安全监管质效的重要保障。

一是提升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坚持专业为本,采取公开招考、人才引进等多种方式,确保煤矿相关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突出实用实效,对缺乏煤矿一线工作经历的监管人员,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到煤矿实践锻炼,摸实情、长本领。

二是强化监管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建立完善煤矿监管执法人员入职培训、专题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每年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业务能力提升培训,不断提升监管人员专业素养和依法履职能力,提高执法规范性。

 

2024-10-09    10:11    泰安电视台记者

请问《实施意见》在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机制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2024-10-09    10:11    刘守勇

谢谢您的提问。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对于提高监管效能至关重要。《实施意见》在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机制方面,重点聚焦监管责任、执法模式、惩处力度、联合执法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措施:

一是压实安全监管层级责任。市应急局负责辖区内山东能源集团权属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管;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属国有煤矿企业和非公有制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辖区内市应急局负责日常监管的煤矿,协助开展监管工作。同时,市应急局要加大对产煤县(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督促指导,督导结果全市通报并列入年终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是优化安全监管检查模式。《实施意见》规定,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每年委托高水平第三方机构实施驻矿监管,建立完善县市区交叉检查制度,每月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通报全市煤矿企业,督促各煤矿举一反三限期对照整改,对同类问题隐患再次出现的依法从严处罚。

三是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重点岗位习惯性违章、重大风险辨识不到位、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等行为坚决依法处罚;对布置隐蔽工作面等严重失信行为的行为主体依法从重处理,对发生亡人事故的煤矿必须停产整顿。

四是压实驻矿监管责任。与驻矿监管员签订驻矿监管责任书,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管理,明确监管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按规定及时填写监管日志,梳理检查问题隐患,督促煤矿抓好整改工作。采取奖惩激励措施强化驻矿监管员的管理考核,确保驻矿监管探头前哨、一线盯守的作用充分发挥。

五是强化部门联合执法。调整充实市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由市应急局牵头,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成员单位,围绕生产组织、超层越界、民爆物品管理等监管事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凝聚监管合力,延伸检查深度,提高监管质效。

 

2024-10-09    10:13    鲁网记者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请问《实施意见》在压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方面有哪些关键举措?微信图片_20241009103918.jpg 

2024-10-09    10:13    孙新贺

谢谢您的提问。压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核心。煤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更要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意见》突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在压紧压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主要强调了以下内容:

一是强化重大灾害综合治理。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灾害治理管理制度、机构和队伍,落实综合防治措施,确保重大灾害可防可治、在控可控。

二是加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各煤矿企业要定期开展普查,今年年底前要查清3至5年采掘范围内隐蔽致灾因素;要制定普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保障普查物资供应。

三是强化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坚持“抓大不放小”,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做到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五落实”,实现动态清零。建立完善内部职工自查报告隐患奖励制度,激励员工自主排查报告隐患,实现隐患的早发现、早整改。

四是强化煤矿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监督检查,压实“关键少数”等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实行“七个必查”。严格执行“一案双罚”,监管执法检查煤矿发现的违法行为,对主要负责人联责处罚;对严重履职不到位的矿长建议调整岗位。明确“五职矿长”等管理人员职责,严格执行管理人员“一案双罚”,监管执法检查煤矿发现的违法行为根据岗位职责联责处罚。

五是压实上级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及其上级公司都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主体,国有煤矿发生事故依法追究办矿主体二级公司直至公司总部相关责任人责任,非公有制煤矿发生事故依法追究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负责的办矿主体一级公司总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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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10:16    主持人

现场提问就到这里。大家如有其他需要采访的内容,会后请联系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科,联系电话:6997569

本场例行吹风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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