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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泰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例行吹风会实录
2024年01月09日 来源于:本站原创


图文直播——


2024-01-09  10:00    主持人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

今天,我们邀请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松先生市司法局政府法律专务科张晓女士,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市律师协会会长郭桂林先生,对泰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请王松先生介绍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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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9  10:01    王松

各位记者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首先,感谢新闻媒体朋友对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大力支持!2023年12月14日,《泰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政府令第182号的形式公布,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介绍一下这部规章的起草背景、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

一、起草背景

国家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后,我市2016年即制定出台了《泰安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自实施以来,对规范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省对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7年国务院修订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21年省政府对《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也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了规章制定程序。2023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立法法(修正草案)》,对规章的权限和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10月,全省政府立法业务培训会提出,要立足提升政府立法工作质效,完善制度,强化举措,提高工作规范化、正规化、数字化水平。这些要求,均需要以制度的形式予以规范。同时,我市在政府立法工作中探索的一些经验做法,如“一立法项目一工作专班”工作机制、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全流程”立法评估机制等,也需要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为进一步规范规章制定工作,促进科学民主依法立法,有必要修订完善我市的规章制定程序,并上升为政府规章。

二、立法过程

《泰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列入2023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后,7月,市司法局在对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其他城市政府立法经验,认真总结我市政府立法工作做法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草案初稿。10月,通过市政府、市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11月,委托山东农业大学、山东政法学院两家政府立法服务基地进行了咨询论证,安排党政法律顾问进行了法律论证,并征求了省司法厅意见。12月,由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工作协调小组进行审查。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规定(草案)》。2023年12月14日,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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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9  10:04    王松

三、主要内容

《规定》以规范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定质量,推进法治建设为立法主旨,共7章43条,对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规章制定遵循原则。《规定》以坚持党的领导为统领,明确了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的具体原则:一是贯彻“科学立法”的要求,规定制定规章应当公平、合理地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力与责任,还应当符合我市实际、具有可执行性。二是贯彻“民主立法”的要求,规定制定规章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三是贯彻“依法立法”的要求,规定制定规章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

(二)明确立法职责和任务分工。《规定》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立法格局,对立法职责进行了细化。一是明确司法行政部门的统筹责任,具体负责规章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强化规章草案的审查把关作用。二是明确起草部门主体责任,具体负责成立起草工作小组、制定起草计划、完成草案起草及履行立法程序等,提升规章草案的可执行性。三是明确涉及部门的依托作用,规定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立法项目建议提报工作,并配合做好立法调研、征求意见等有关工作。

(三)细化立法程序和步骤。《规定》从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到修改、废止、解释等立法环节,对规章制定过程进行了全流程完善。一是规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制定,细化项目征集、申请、论证、调整程序。二是规范规章起草工作,细化意见征求、听证会、性别平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评估论证程序。三是规范审查工作,建立部门审查和司法审查两级审查制度,细化送审材料、审查内容、审查方式、争议解决等内容。四是规范审议公布程序,规章草案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并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公布实施。五是规范修改废止程序,建立规章全面清理、定期清理、专项清理及立法评估长效机制,根据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及时修订废止我市规章。

(四)创新立法工作机制。《规定》确立了以下几项制度:一是实施“项目化”管理,推行“一立法项目一工作专班”工作机制,由立法工作专班统筹草案调研、起草、审议等各项工作。二是推行“全流程”立法评估,坚持立法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并重,提升立法操作性和实效性。三是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建立政府立法服务基地和基层立法联系点,以载体建设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构建从立项、起草到审查全过程的征求公众意见机制。

《规定》通过规范制定程序,详细梳理了各项立法工作流程,明确每一环节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确保环环相扣,紧密衔接,为追求政府立法高质化提供了坚实保障。《规定》出台后,将进一步发挥政府立法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泰安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规定》的基本情况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2024-01-09  10:08    主持人

接下来,请各位记者朋友就关心的问题进行提问,提问时请先通报自己所在的媒体单位。

 

2024-01-09  10:09    大众网记者

请问作为地方政府立法,《规定》将哪些好的经验做法总结为固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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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9  10:09    张晓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重大政治原则。《规定》在此基础上,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细化,同时将以下几个主要经验做法总结上升为固定制度:

一是强化立法计划的指导、推动作用。组织制定规章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使政府立法紧紧围绕泰安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立足市情,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严格执行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按时推进立法项目开展,提高立法效率,促进发挥立法引领地方高质量发展的作用。

二是实施“项目化”管理,推行“一立法项目一工作专班”工作机制。从相关部门抽调专门人选成立立法工作专班,由立法工作专班统筹草案调研、起草、审议等各项工作,全程参与,以发挥各部门的专业力量,集思广益,保证规章内容的可操作性。同时,依托政府立法服务基地,吸收专家学者参与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立法项目中来,或者将项目委托给具有立法研究能力和实践经验的第三方,提高规章内容的科学性。

三是推行“全流程”立法评估,坚持立法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并重。采取深入调研的方式,坚持问题导向,对规章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提出规章制定的建设性意见,为规章顺利出台奠定先行基础。采取“回头看”的方式,对公布施行后的政府规章的立法质量及实施效果进行调研、评价,提出规章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废止的评估意见,保证法规、规章与上位法一致,避免影响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以及政府的公信力。

 

2024-01-09  10:11    泰安日报记者

泰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实施后,如何更好地贯彻民主立法

 

2024-01-09  10:11    张晓

推进民主立法是保证政府立法正当性的必然要求。健全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程序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是政府立法充分反映民意、提升立法水平的重要途径。为此,《规定》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实行“开门立法”,推进民主立法。

一是推进立法公开。将立法公开落实到立项、起草、审查、发布等规章制定的各个环节,鼓励公众有序参与规章项目征集、公开征求意见、听证、咨询论证、评估等立法过程,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是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目前我市建立了10处立法联系点,涵盖基层政权、自治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律师事务所多个领域,代表性、群众性都很强,我们将这些联系点作为收集基层群众意见、检验立法成效的切入点,推动将联系点建设成为集立法意见征询、协助开展立法调研、法规规章实施情况反馈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基地,建立民意“直通车”。

三是建立意见反馈制度。规定政府立法部门对社会公众反映集中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反馈采纳情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2024-01-09  10:13    中国山东网记者  

在立法方面有哪些举措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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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9  10:13    郭桂林

高质量发展需要好的营商环境,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立法工作中,坚持以高质量立法引领高质量发展,始终坚持倾听市场主体诉求、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切实增强立法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不断改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是着力增加营商环境方面的“良法”供应。《规》实施后,我将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的立法权限内,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营商环境方面的立法。将加大力度深入市场主体开展立法调研,积极回应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诉求,持续推进涉营商环境“小切口、小快灵”立法,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是通过立法营造公正公平有序的法治化市场环境。规定》第十八条中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和风险评估程序条款,要求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造成不利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大力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是畅通市场主体参与立法渠道。《规》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作为制定政府规章的重要立法程序。在起草审查政府规章过程中,注重听取企业意见,拓宽市场主体参与立法渠道,确保政府规章真实、客观、准确反映市场主体的呼声、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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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9  10:15    主持人

现场提问就到这里。大家如有其他需要采访的内容,会后请联系市司法局立法科,联系电话:6991030。

本场例行吹风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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