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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黄河国家战略 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泰安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23年02月07日 来源于:本站原创

2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泰安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并就条例的贯彻实施进行动员部署。微信图片_20230208153658.jpg

《泰安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于2022年11月24日经泰安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2023年1月1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文明介绍了《泰安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的意见、要求。据了解,条例采取“小快灵”形式,不分章节、化繁为简,共三十一条,主要涉及部门职责、水资源保护管理基本原则、水资源规划编制、水资源刚性约束、水资源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为全面落实《黄河保护法》,条例明确了水资源保护管理实行刚性约束制度、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等方面的规定,同时确定条例于2023年4月1日与《黄河保护法》同步施行,保障了《黄河保护法》和黄河国家战略在我市一一落地实施。同时规定,在本市黄河流域范围内进行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并对违法建设、存在安全隐患、污染地下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封闭;无法确定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闭。同时,规定我市实行区域用水强度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建立用水总量管控预警制度和取用水台账,控制指标未达到规定目标的,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加强了对取水、用水行为的保护与管理。

在水资源保护与管理措施方面,条例规定,规划和建设重大引水、调水、调蓄等工程应当构建系统完备、集约高效现代水网体系。明确了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的标准,规定年取用水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取用水单位,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年取用水量五万立方米以下的非农业取用水单位,可根据实际用水情况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作为用水单位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申报或者复核节水载体等的依据,提高了节水精细化管理水平。

为了增强法规的刚性约束力度,条例对有关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要求对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未按照规定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大汶河水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制定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精神的生动实践,是贯彻落实黄河国家战略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的具体举措,是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我省沿黄九市开展协同立法要求的重要行动。”市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农经工委主任王子强在会上介绍,条例的制定坚持问题导向,规定了要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还规定我市实行取水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鼓励支持节水改造,推广使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推行合同节水管理模式,积极推进行业节水。强化对高耗水企业约束,充分利用集蓄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条例还体现泰安特色,规定我市明确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对泰山、徂徕山等山体水资源保护作出专门规定,进一步增强山体水资源生态功能。

《泰安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是我市出台的第一部水利地方性法规,也是我省地市级第一部水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调研员李怀岭说,作为条例的主要实施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职尽责,加强学习宣传,全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条例严格执法监督,加大对私采滥采、违法取水、超许可取水等水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条例权威,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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