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并就条例的贯彻实施进行动员部署。
《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于2022年10月27日经泰安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2年12月21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已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旨在进一步加强停车管理,引导文明规范停车,改善道路交通状况。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文明就条例的起草、审议过程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条例确定了我市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分类分区定位、差别供给的原则,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该专项规划编制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城市边角地、零星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以及广场、操场、人防等现有设施场地增建停车设施,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的确定方式,明确了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另外,对新建交通客运换乘场站、中小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设置落客区和新建住宅小区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作了具体规定。此外,还明确了城市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停车场的建设规范,并对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的规范管理进行了明确。
条例对停车管理与服务作了规定,明确了停车设施的投资运营模式、停车服务收费的定价标准,以及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和设置单位设置停车设施时应当提报的相关材料。规定我市采取市场化等方式建设统一的智慧停车平台,提高停车管理的智能化水平,同时明确了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和在公共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人员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以及非机动车禁止停放区域。另外,条例规定本市倡导停车设施错时共享,明确了免费停放车辆的情形和时段,体现了人性化的设计。
条例规定,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或者擅自在城市道路以外的公共区域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的罚款。擅自占用公共停车场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占用道路以外的公共区域从事停车收费活动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占用的停车位数,处每一停车位每日一百元的罚款。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管理者未及时整理违规停放车辆,回收故障、破损车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对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管理者进行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违规车辆的数量,处每辆一百元的罚款。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三级高级警长常树永在会上表示,从现在起,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继续开展多层面、全方位、高频次的普法宣传活动,切实增强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知法守法”的参与性和自觉性。同时,全面统筹推进停车领域各项重点工作。健全完善停车管理体制机制,深入排查停车资源信息,科学编制停车设施规划。加快推进智慧停车平台建设,加快推进“泰安市智慧停车特许经营权”的授权工作,为全面提高我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智能化水平奠定基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将依法加强部门协同共治,强化静态交通秩序整治,并注重对商场、医院、学校、景区、居住区等重点区域停车管理和服务先进典型的挖掘、培养,打造停车“样板工程”,带动全面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