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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10:40 主持人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 今天,我们邀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贾同国先生,市司法局三级调研员吴生先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路军先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张玲女士,对《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请贾同国先生介绍《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和贯彻落实措施。 2025-02-18 10:41 贾同国 新闻界的朋友们,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在这里与大家见面,借此机会,向多年来关心和支持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的朋友们表示衷心感谢!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管理,构建高质量发展的土地供给制度体系,合理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了《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和贯彻落实措施向大家通报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优化城市工商业土地利用,加快发展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推动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制定工商业用地使用权延期和到期后续期政策”。2020年1月、2021年9月,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分别实施,对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2024年7月,自然资源部出台《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但目前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既多又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虽然明确了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但对于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实际问题,如带地上建筑物供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续期等未作具体规定。同时,随着城市快速发展,我市城市建设用地日趋紧张,城市空间容量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增加土地供给方式及路径,健全土地供应体系,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行为显得尤为重要。为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和上位法精神,亟需结合我市管理实际,制定一部契合城市发展空间需要,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高效配置的政府规章,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有章可循,更具操作性。 2024年市政府将《办法》列入立法计划,经过征求意见建议、多次修改完善后,2025年1月7日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3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规则,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具有重要意义。该《办法》是全省第一部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 2025-02-18 10:45 贾同国 二、《办法》贯彻落实措施 为确保《办法》的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取得实效,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依法履职尽责。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推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主体,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以及相关利用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负责年度供应计划、供应方案等事项的审批。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以及相关利用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年度供应计划,拟定供应方案;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相关工作。 (二)要明确工作原则。一是要坚持规划引领原则,土地供应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二是要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和亩产效益。三是要落实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土地供应管理。四是要明确目标导向原则,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行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为主要目标,确保土地供应管理的科学性、透明性和可操作性。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相关事项,将划拨、出让、租赁等供应方式统一纳入《办法》管理,对储备土地短期利用等方式进行原则性规定。 (三)要加大宣传普及。要将学习、宣传《办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好《办法》内容的解读,组织全市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深入学习,真正熟悉掌握《办法》的具体内容和各项规定。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加大《办法》的社会宣传,扩大《办法》的社会影响,切实增强全社会掌握《办法》、遵守《办法》、贯彻执行《办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办法》的出台为健全我市土地供应体系,规范土地供应行为,精准土地供应,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下一步,我们要通过《办法》的宣传实施,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土地要素保障做出应有贡献。 长期以来,新闻界的各位朋友给予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极大的关心和支持。在此,我代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表示衷心感谢!同时,也希望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给予监督、支持和帮助,共同推进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事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谢谢大家!
2025-02-18 10:51 主持人 下面,请吴生先生介绍《管理办法》的审查、修改过程和主要内容。
2025-02-18 10:51 吴生 各位记者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欢迎参加今天的市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也感谢各位新闻界朋友长期以来对我市政府立法的关心和支持!《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已于2025年1月7日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月17日以政府令第185号公布,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审查、修改过程和主要内容,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审查、修改过程 《办法》列入2024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后,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度重视立法起草工作,联合成立了立法工作专班,统筹调研论证、起草修改等工作。2024年5月,立法工作专班组织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集中研讨,对草案初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随后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月至9月,多次召开市直有关部门、基层政府、有关企业代表、立法联系点、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等不同范围的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并赴浙江、江苏等地实地调研,借鉴先进经验。10月至11月,再次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12月,组织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部门会签等程序,经反复修改并协商一致,形成《办法(草案)》。2025年1月7日,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02-18 10:54 吴生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五十条,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明确国有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划统筹、节约集约、绿色发展的基本原则。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工作的领导,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工作。探索建立市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批权调整,明确市政府可以委托国家或者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承担其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工作。 (二)优化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规则。一是明确供应基本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合理设定供应宗地,并逐宗确定规划条件,实行净地供应制度和交地确认制度。二是严格限制划拨用地范围。规定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三是严格出让用地方式。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出让用地中缺乏竞争性或者重点保障的以协议方式供应。四是完善国有土地租赁规则,明确租赁的期限和方案拟定,规定对工业、公共服务等用地可以实行先租后让,降低产业用地初始取得成本。 (三)设置国有建设用地带建(构)筑物供应方式。在符合规划的且能保障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影响等前提下,国有建设用地可以带建(构)筑物供应。同时,对带建(构)筑物供应的程序、税费缴纳等进行细化。 (四)鼓励综合开发和混合利用。支持土地立体开发,明确地上、地表、地下空间可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对综合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年期、供应方式及程序进行规定。突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统筹作用,明确地下空间规划的总体原则。按照单建式地下空间和结建式地下空间的不同特点,明确土地取得方式、使用期限、价款缴纳标准以及不动产登记等内容。 (五)细化国有建设用地利用管理。完善土地用途变更、产权限制条件变更等方面的规定,并明确土地置换、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分宗合宗的基本规则。对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进行规定,明确划拨、出让、租赁等不同方式供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规则。鼓励零散用地统筹使用和储备土地合理利用。探索开展非住宅建设用地续期,细化非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时点、续期条件、续期程序及手续办理等内容。 《办法》的基本情况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2025-02-18 10:59 主持人 接下来,请各位记者朋友就关心的问题进行提问,提问时请先通报自己所在的媒体单位。
2025-02-18 11:00 大众日报记者 请问在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中,《办法》有什么具体措施体现规划的引领作用?
2025-02-18 11:00 贾同国 谢谢首先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办法》坚持规划引领的原则,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土地供应前,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合理设定供应宗地,并逐宗确定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合理划定宗地界线,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应科学合理,具体的公建配套要求应予明确,对涉及的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有特殊保护要求的,应当明确管控范围,从这些方面对规划条件逐一进行了规范。同时提出,对危旧住房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在满足安全、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建筑间距、建筑退距、日照标准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的,可以通过技术措施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控制,有效解决了城市更新过程中因空间狭小而无法满足规划设计指标等问题。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2025-02-18 11:02 山东广播电视台记者 在土地出让中要求净地出让,但鉴于某些建筑具有使用价值,一旦拆除就会造成极大浪费,请问对于这类问题《办法》是如何解决的? 2025-02-18 11:02 路军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一般遵循“净地”出让规则,但实践中我市也存在部分国有建设用地带建筑物供应的需求,为减少资源浪费、促进循环利用,降低建造成本,《办法》首次明确了带建筑物供应。在符合规划且能保障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环境影响方面等前提下,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没收、收回、收购,评估确定价值后,在政府批准供地方案后,国有建设用地可以带建筑物供应。同时,在规划条件中,还需明确保留建筑物的面积、类型等信息,并附带用地红线图。在建筑物的价款收缴入库后,将建筑物移交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2025-02-18 11:04 中国山东网记者 请问《办法》在探索鼓励土地立体开发,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2025-02-18 11:04 张玲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办法》支持土地立体开发,明确地上、地表、地下空间可以分层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办法》还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规定,填补了我市关于地下空间供应的政策空白。一是明确了地下空间规划的总体原则,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对于地下交通、人防工程、综合管廊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应科学布局,禁止布局居住、学校、养老、托幼等建设项目,可以布局商业、仓储、物流设施等建设项目。二是按照单建式地下空间和结建式地下空间的不同特点,分门别类明确了土地取得方式、使用期限、出让价款缴纳标准以及不动产登记等内容。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单独取得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与地表建设项目同步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按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和程序办理。出让价款采取分层和地价向下递减的方式计收。地下一层根据基准地价和市场等情况评估确定,地下二层按地下一层标准减半,地下三层及以下不计收。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宗地为单位,可以分层设立、分层登记。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2025-02-18 11:06 主持人 现场提问就到这里。大家如有其他需要采访的内容,会后请联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8297955。 本场吹风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