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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出台
2019年07月16日 来源于:佚名

医疗保障工作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治病钱、救命钱”,是医保制度可持续运行的“生命线”,也是带电的“高压线”。为进一步加大医保基金监管力度,有力打击欺诈骗保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泰安市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人提供相关证据及线索,经查证属实查的,按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额度10万元。欺诈骗保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并能有效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可视情形给予200元至1000元奖励。

《办法》列举了六种类型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一)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盗刷和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虚假上传或多传医保结算信息,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3.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4.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5.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6.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等医疗保障相关服务,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7.挂名住院、虚假住院、诱导住院和无指征住院,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8.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9.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二)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3.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5.其他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三)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伪造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身份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冒名就医的;

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4.其他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四)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

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3.其他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五)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将应由工伤保险支付的、第三人或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以及在境外就医的费用,违规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行为。

(六)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此外,《办法》还对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奖励标准、工作程序、责任追究作了明确规定。

市医疗保障部门举报电话:0538-6993969;6995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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