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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树新风尚 文明养犬不掉“链” 《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22年07月29日 来源于:本站原创

7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并就条例的贯彻实施进行动员部署。记者在会上了解到,《条例》于2022年6月28日经泰安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于7月28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微信图片_20220729164428_副本11.jpg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文明介绍,《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被列入今年表决通过类立法项目,市人大常委会于今年1月启动了起草、调研等相关立法程序。立法过程中,我市实行专班负责制,成立了由市人大法制委、监司委、常委会法工委以及市司法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立法工作专班,全程主导、组织开展养犬立法工作。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开展专项论证会、专题座谈会,并结合赴济南、聊城学习调研成果,逐条研究、集中修改,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后正式批准施行。

据了解,《条例》共六章,四十条,主要涉及部门职责、分区管理制度、犬只登记和免疫制度、经营管理和收容领养制度、养犬行为规范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犬只免疫、登记、经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都适用本条例。

《条例》规定,我市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养犬人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强调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并对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的职责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和规范。

《条例》规定我市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全市实行犬只免疫制度,在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登记和收费制度,并对养犬人饲养犬只和携犬出户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范和要求。《条例》限定了禁止饲养犬只和携犬进入的场所,规定城市更新、村庄拆迁前,有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调查统计犬只饲养情况,劝导养犬人依法合理处置放弃饲养的犬只,同时对病死犬只的无害化处理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对犬只经营和收容领养作了规定,要求在本市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经营条件,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训练、展览、表演、比赛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规范作了具体要求。规定我市施行犬只收容留检制度,要求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建设规划,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接受、检验和处理走失、流浪犬只和公安机关扣押、没收犬只以及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同时建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跨行政区域统筹建设和补偿机制,实行犬只收容留检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多于规定数量的犬只或者饲养、销售大型犬、烈性犬,未办理养犬初始登记、年度登记,携犬出户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作出相应处罚。对侵占楼顶、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养犬,携犬出户未按照规定牵领、未即时清除犬粪或者携带、放任犬只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景区、公园、游园内的水域等水体内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相应处罚。对未为犬只进行免疫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未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等违法行为,由农业农村部门作出相应处罚。

“《条例》由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具有良好的法律实践基础。”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一级高级警长介绍,2020年4月22日,我市制定公布《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了法治轨道。在《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中,我市依法从严,联动共治,养犬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累计受理完成犬只登记11000余只,查处违法养犬行为900余起,教育劝阻不文明养犬行为3000余起,养犬管理秩序混乱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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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的实践过程中,我们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将认真履行职责,推进《条例》深入贯彻落实。”王泽劲说,接下来,我市公安机关将全力抓好宣传发动,统筹推进重点工作,会同农业农村局,在《关于公布泰安市禁养烈性犬品种名录的通告》已明确禁止饲养的48种烈性犬基础上,广泛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进一步补充完善我市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犬种,明确禁止饲养大型犬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加快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建设。督促各县(市、区)尽快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建立专业捕捉队伍,实现对流浪犬、无主犬和没收犬只的收容、处置。此外,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养犬行为的整治力度,时刻对标法律,严格规范执法,及时查处违法饲养禁养烈性犬、携犬进入禁止区域、养犬扰民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深化联合执法,主动牵头联动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查处未对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携犬外出未按规定牵领、未即时清除犬粪、侵占公共区域养犬等违法养犬行为;进一步落实移交、反馈、结果跟踪工作机制,推进养犬管理工作的共建、共治、共享,形成养犬管理强大合力,确保《条例》贯彻实施取得良好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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