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深入解读《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从今年8月1日起,新修订的《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实施细则》共八章、三十九条,主要包括六个大的方面。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廖发银介绍,《实施细则》明确了适用人员。主要是具有山东省居民户籍的以下人员: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和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的其他人员。
《实施细则》还界定了残疾等级评定种类。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补办和调整残疾等级三种。新办是指对伤残人民警察、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等进行残疾等级评定。补办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残,在退出现役后,认定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是指对残情发生变化后进行残疾等级调整评定。规范了残疾等级评定流程。按照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受理、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医疗卫生机构鉴定、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申请人工作地或居住地公示、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研究确认的流程办理。规定了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医疗卫生机构,成立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负责全省残疾情况医学鉴定。其中,职业病和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相应的职业病和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
廖发银介绍,《实施细则》还加强了残疾证件、档案和抚恤关系转移管理。严格残疾证件发放、变更、注销等;建立伤残人员资料档案并长期保存,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须及时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伤残人员迁移户籍时,伤残抚恤关系应同步转移。细化了法律责任。对负责或参与残疾等级评定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申请人、伤残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警告、停止享受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