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泰山区参保中小企业缓缴医疗保险费办理流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转发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完善中小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泰医保发〔2020〕9号),结合我区实际,确定实行医疗保险费缓缴政策,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
一、 申请条件
本缓缴政策适用于因受疫情影响、面临临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泰山区参保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
二、 办理时间
本流程下发之日至5月底。
三、申请材料
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需提报《泰安市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缓缴医疗保险费申请表》(见附件,该表也可通过泰山区人民政府网站下载:http://www.sdtaishan.gov.cn/col/col79581/index.html),原件提交至申请部门。
四、申请流程
(一)“不见面”申请。疫情防控期间,申请过程以“不见面服务”为主导,各申请企业可通过电话咨询(8629571,8623385),邮件(a8629561@163.com)线上申请办理缓交。待疫情结束后原件及时提交给申请部门。
(二)受理及初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按规定审核,并及时电话通知申报企业审核结果。
五、其他事项
(一)经批准准予缓缴的中小企业缓缴期满后,应足额补缴职工医疗费用,存在历史欠费的应同时足额补缴。
(二)缓缴期间,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需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企业应及时单独为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申请企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一经查实,缓缴期即行终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泰安市泰山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