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下午,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经济检察守护企业健康发展”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20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企业家犯罪不批准逮捕案件14件24人,不捕率为9.3%;共办理涉企不诉案件23件76人,不诉率为6.6%,较同期刑事犯罪总体不起诉率低8个百分点;针对涉企案件制发检察建议15份,针对涉企案件监督立案32人,监督案件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7人,监督撤案40件,纠正漏捕12人,纠正漏诉43人;全市经济犯罪检察条线共提出抗诉案件9件,法院改判和发回重审6件,因原审被告人认罪认罚撤回抗诉2件;全市检察机关通过办案挽救涉案企业15家,促进就业2万余人,保障地方税收近3亿元;持续拓展企业帮App服务受理求助200余项,帮助解决重大法务难题5个,妥善办理涉企案件160件。新泰市检察院办理的串通投标案写入2021年最高检工作报告案例并被广泛宣传推广,岱岳区检察院办理的10家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不起诉案被山东省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
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高检院、省检察院关于护航企业发展部署要求,按照经济检察工作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进一步完善“捕诉监防帮”一体化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经济检察工作职能,全力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严厉打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围绕推动健康泰安建设,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切实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坚持依法妥善处理涉企案件,做到案前慎重选择时机,案中慎用强制措施,案后开展跟踪预防,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不利影响,用心办案,用情服务,用高质量检察工作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典型案例
山东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等单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山东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经营范围为各种起重设备及配件的制造、安装等。郭某某等12人,系上述11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采购人员。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事实为:2015年5月至12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等12人分别通过李某等人(另案起诉),向犯罪嫌疑单位山东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79份,价税合计金额9444余万元,税额1372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实地调研企业经营状况,对企业发展前景进行评估、预判。检察机关多次到当地进行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当地政府、企业人员等对案件办理的意见。经调研发现,山东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等10家构成犯罪的企业年纳税额近2000万元,安排直接就业近3000人;且均为特种设备生产企业,有多个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资质重新注册需较长时间,如10家企业被追究刑事责任,将丧失大部分客户,直接影响企业生存和当地经济、就业。
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合理合法做出不起诉决定。对于山东某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涉嫌犯罪事实,查明增值税发票系采购员徐某某正常采购时带回,徐某某已死亡,其他人员不知情,依法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山东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中9家均系在未被税务机关立案、询问,未被公安机关调查询问的情况下,主动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另外1家企业虚开税额不大,也及时补缴了税款。10家单位系初犯、偶犯,及时补缴税款,挽回国家税款损失,均系自首,主观恶性较小,检察机关依法做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该案典型意义:区分从宽、从严情形,合法运用不起诉权,保护了民营企业发展。根据涉案企业主观恶性、所起作用、社会危害性不同,分类处理,宽严有度。在被立案、调查前主动补缴税款,及时挽回国家税款损失,对国家增值税税收征管秩序影响较小,虽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较大,但数额不是认定罪重、罪轻的唯一标准,检察机关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从保护民营企业、助力复工复产、保障当地就业等角度出发,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保障了企业发展和疫情期间当地就业。
调研评估、公安审查听证、公开宣告,构建起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专项机制。在做出法律决定前,一是进行实地调研,听取企业、政府部门等意见,确定风险等级,评估法律决定对涉案企业发展、当地经济发展及民生的影响,构建涉案企业发展前景评估机制。二是组织进行公开审查听证,现场听取涉案企业、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当地政府对不起诉处理的意见,由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组成特邀听证员评议是否同意对涉案企业不起诉,将调研结果、评估及预判作为公开审查听证的一部分,让参与听证人员不仅充分了解案情,更能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发展前景,全面考量案件的处理结果,充分发挥公开审查听证的作用,将公开审查听证的作用落到实处。三是采取不起诉检察宣告方式,以公开促公正,用公正赢公信,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检察机关的担当作为,提升了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泰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陶长江指出,检察机关敢于担当作为,通过合理运用不起诉权,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新泰某6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2013年4月至2018年8月,在山东省新泰某中学运动场基础工程以及某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工程等8个项目招标过程中,新泰市某6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被不起诉单位受李某某(已判刑)胁迫,利用本企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二级、钢结构工程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二级等资质,协助李某某暗中串通投标报价,帮助其公司中标,中标金额共计1.23亿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严格落实泰安市检察院涉企案件专报机制,第一时间完成报备工作。泰安市检察院对接部门组织检察官联席会议听取案件汇报,并对自行补充侦查方向、企业社会调查等关键办案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承办检察官认真落实泰安市检察院意见建议,并时刻汇报办案情况,让上级院及时了解案件办理动态,从整体上把控案件质量。
自行补充侦查,全面调取证据。承办检察官在认真审阅卷宗及刑事判决书、讯问犯罪嫌疑人后,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自行补充侦查:关于胁从犯问题,联系侦查机关协助,向山东省肥城市公安局、肥城市人民法院调取张某案件卷宗材料;针对被不起诉企业对本地的贡献情况,到新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不起诉企业走访座谈,了解企业规模、劳动力安置、纳税数额等情况,新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书面出具了《关于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的情况说明》,证实6家企业在繁荣地方经济、城乡建设、劳动力就业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
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适时举行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特邀听证)参与评议,认真听取社会各方意见。一致认为6家涉案企业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胁从犯、自首并认罪认罚情节,参照主犯量刑标准,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符合作出相对不起诉法定条件。在提请本院检委会审议决定后,汇报泰安市检察院。泰安市检察院明确指出市院要为基层院办案撑腰壮胆、担当作为,书面答复同意本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举行检察建议公开宣告送达并公开回复,彰显检察建议刚性。对6家涉案企业的不起诉决定举行公开宣告,同时就6家被不起诉单位面临的问题向其发送《检察建议书》、就6家被不起诉单位违法犯罪情况进行行政处罚问题向住建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并进行公开送达。检察建议公开送达两个月后,举办检察建议公开回复活动。涉案6家被不起诉单位宣读整改落实情况,办案检察官和五名人民监督员进行评议。新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宣读了对被不起诉单位按照涉案金额千分之五进行的行政处罚情况和对全市招投标领域的整治情况。
该案典型意义:上下一体,建立涉企案件专报机制,确保慎捕慎诉理念落到实处。对于涉企案件办理,泰安市检察院年初就与基层院形成专报机制,要求案件受理后,第一时间向泰安市院报备。对于重大、疑难、复杂以及拟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涉企案件,各基层院的承办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需亲自到泰安市院对接部门进行详细汇报,泰安市检察院从总体上进行把控并指导。
在单位参与的共同犯罪中,依法认定其胁从犯情节。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充分考虑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清各自责任。涉案6家企业受胁迫影响,违背自身意愿出借竞标资质参与陪标,依法应当构成胁从犯。
推行检察建议两公开,增强检察建议刚性。探索检察建议全面贯彻落实新举措,建立检察建议公开宣告送达及公开回复机制,邀请人民监督员和监管部门参加,并加强事后跟踪监督力度,真正保证检察建议全面落实,增强了检察建议刚性,维护了检察机关权威。